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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政所默示,依王在台灣資料顯示,他未離境,沒法證明他仍在美國,依外交部唆使,他需持美國護照,回台灣以文件或證人等具體證據,證實他是48年離台,至今仍健在的王男,才能依程序向法院聲請撤銷滅亡宣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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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來東區戶政所近幾年積極清查轄區失蹤人口,民國89年將王列為失蹤人口,他多年前設戶籍的房子已被撤除,從戶政資料顯示,他沒換發過成分證,未結婚,在台沒有親人,依聲請滅亡宣佈劃定,失蹤滿7年,或年滿80歲以上、失蹤滿3年,分外災害滿1年,可由檢察官向法官提作聲請,法院最後裁定滅亡宣佈。 日前透過親朋到戶政所洽詢在台設籍事宜,才知台中地方法院本年1月6日已宣佈他滅亡,他在台已被除籍,他急得跳腳。

王透過親朋向戶政人員說,48年前他獲當局津貼到西德留學,學有專精後到美國就業,一待48年,現在他年數已大想回台灣假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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